关于xxx新材原股东王xxx与周xxx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12月7日出具了《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xxx、周xxx确认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二.周xxx承诺: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外,再支付330万元给王xxx,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付清。
三.王xxx承诺:不再对与周xxx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提任何异议。
四.除本调解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无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也无其他纠纷。
五. 案件受理费15910元,由王xxx、周xxx各自承担7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