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和股东是两个法律主体,均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中,原股东是转让方,新股东是受让方,而公司则是标的企业,被转让的股权为标的物,公司和股东是完全不同的主体,不能混淆。同样,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以本案为例,煤气费和相应的滞纳金是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自己承担,而不是股东承担,股东的变化 也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和债务债权的承担,因此,由公司向外支付煤气费和相应滞纳金。同时,另一方面,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方自愿承担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巳经形成的潜在债务,那么转让方就必须按照合同 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前巳经发生的煤气费和滞纳金。法院的判决认定得相当清楚。
其次,股权转让行为中的各方,为了更大范围主张自己的债权,更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作为履约的保障。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我们除了对转让价款、资产移交、变更登记等重要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之外,对于一些容易被忽略,但却直接影响到双方利益的问题应当有所约定。比如不同时期内产生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和公司盈亏承担问题等。在实际操作股杈转让的过程中,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因为其并不了解公司所存在的潜在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在签订股杈转让协议前和确定股杈对价前,股权受让方既要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公司的资产和经营亏损进行全面评估,从而确定其购买股权的价格,同时也应当对于公司股权变更前的债务、亏损的承担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分清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