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甲上市公司想在乙证劵公司卖6000万股,然后乙公司为本公司留了五百万股,结果甲公司在招股说明上利润部分有虚假记载,使得投资者赔了,问甲乙两个的承销的约定合法不合法?乙公司预留五百万股合法不合法?
乙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要不要承担责任?
找法网律师回答:1.约定不合法。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2.预留不合法。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3.乙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