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发展现状:地位总体不高,待遇参差不齐

更新时间:2014-04-07 10: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正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应有价值法治建设早已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国家战略。法务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就如同法治对于国家的意义一样,深远而且必要。所以一个企业只有从战略布局层面去...

  正视企业法律顾问的应有价值法治建设早已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国家战略。

  法务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就如同法治对于国家的意义一样,深远而且必要。

  所以一个企业只有从战略布局层面去重视本企业的法务建设工作,才能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某报记者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家企业,其所经营的各类行业“业务”,构成了它们营业收入或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甚至是全部来源。从员工待遇、评级考核、升迁评聘等方面看,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在上述方面都受到了各企业管理高层最多地关注与支持。事实也证明,更多的“业务”骨干进入企业管理高层的机会远远大于其他部门的人员,其相关“业务”主管位列管理高层人数也最多。而作为企业“要害”部门之一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在事实上往往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在其部门内,上至主管(总法律顾问、部长、总监、主任等)下至一般法务人员,无论是在薪酬待遇、企业中的地位、工作支持等方面都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当今所提倡的法治经济的大观念以及各类经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这样的状况令人深思。

  发展现状:地位总体不高,待遇参差不齐

  对于企业法务的发展,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王部长对此有他的思考。回顾其20多年的法务工作经历,他感慨道:“企业法务工作虽是企业健康经营的保障,却非企业经营的主要内容。”法务工作能给企业带来很多收益与价值,但这些收益或价值大多依附于企业的经营业务,需要通过经营业务的结果体现出来,人们很难直观地看到法务工作直接创造的收益或价值,因而往往未能受到大多数企业的重视。而且法律顾问又多是扮演“泼冷水”、“踩刹车”等招人嫌的角色,这也是一种现实的无奈。

  同时,根据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和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发展报告》的调查结论,其在100家被调查中国企业中,总法律顾问有重大决策投票权的仅占39%,过半数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没有进入企业领导班子。这些情况表明,与外国公司总法律顾问普遍拥有重大事项否决权的状况相比,中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地位偏低。

  相关调研显示,在不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也各不相同。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在有的企业深受领导重视,成为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谋;有的却得不到重视,仅成为企业的“消防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与客户纠纷、收拾烂摊子等。

  同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等,在职业要求上,有的要求是专职律师,有的是兼职律师,或者是法律专业人员。在待遇方面,有的享有副总级待遇,有的享有部门经理级待遇,有的享有主管级待遇,也有的只享有业务员待遇,薪酬自然也就差异很大。

  从上述状况不难看出,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法律事务人员职位名称、任职资格、基本待遇等都不很统一,差异较大。这样,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地位不高,待遇与其自身承担的执业风险状况不符,就造成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对职业发展前景不明确,从而人心不稳定,使得从业人员出现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等诸多不利问题。

  功能发挥对策:定位准确,转变观念

  法治建设早已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国家战略。法务对于一个企业的意义就如同法治对于国家的意义一样,深远而且必要。所以一个企业只有从战略布局层面去重视本企业的法务建设工作,才能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而这往往就体现在“顶层设计”的层面。

  顶层设计中应明确公司法务的核心价值。王部长认为,公司法务的功能发挥往往体现在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法务协同管理、风险防控监督、维权保护救济以及法治环境培育等方面,其核心价值包括企业风险防控、增强企业竞争和扩展经营价值三个方面。公司法务的功能发挥及核心价值的实现,与企业法务部门积极高效、认真负责地工作是紧密相关的。只有每个法务工作者都积极、负责地工作,与业务部门进行彼此有效地互动协作,才能确保公司法务功能的发挥。

  关于顶层设计,王部长表达了自己的忧虑。他说,当前企业对顶层设计中的法务问题更多地是依靠“外力强推”,而其真正的“内生需求”还远远不够。顶层设计中所谓的依靠外力强推的表现之一就是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系列法规、制度 、政策,及逐渐形成的纵向推广体系。在王部长看来,当前企业顶层设计中的好的法务制度、体系的真正落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是一个观念转变的问题。

  另外,不管是“被动式的外力强推”还是“主动式的内生需求”,企业法律建制推进的关键是法务工作队伍自身素质的提升以及一些传统观念的转变。王部长对加强队伍建设的见解和做法很有参考价值,他认为,在这个方面,法律事务的本身定位和法务人员夯实业务线很重要。他认为,企业法务工作的定位应是“以法律风险为导向的法律内控管理”。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法务工作应逐渐由法务专业技术(具体法律事务)向法务管理职能转变。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管理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过程中,公司法务也相应的会经历由事后救济向事中控制及事前预防的转变,也就是说要由注重法务专业技术(具体法律事务)向侧重法务管理的转变,一个管理成熟的企业,其公司法务应该定位于法务管理,其管理职能所占的比重要超过一半,而且法务管理工作应该跟企业业务流程相融合。

  法务队伍建设的关键内容之一是法务的培训。王部长主张“法务培训”应分两个层面:对法务人员的培训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对法务人员的培训应侧重对所在企业的业务流程、环节的研究与学习,培养他们如何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而不仅是培训具体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则是培训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如何用法律的方法解决管理问题。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务人员,已经具备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法律专业培训往往可以依靠自己的学习来弥补,而法务人员更为欠缺的是对其所服务单位既有业务流程的熟谙及新兴业务的研究。他举例说,比如零售业,我们给法务人员更多地培训法务和业务的衔接部分,培训他们如何把控业务流程关键风险控制节点,如重大投资并购项目。他认为这对于提升法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至关重要,决定了法务人员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所提出的方案能否与企业的实际相结合,而不是单纯就法律而法律,从而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使法务真正服务于企业经营,发挥应有价值的目标。

  “顶层设计与队伍建设是公司法务工作的双重保障,一个契合企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到位了,法务工作的开展才能够有章可循;一个高效的法务工作队伍形成了,才能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王部长表示。

  前景展望:发展环境改善,事业大有可为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提出,以及中央将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被纳入到了法治轨道上来的要求,依法治企的观念应当被纳入各个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层面。企业要想发展壮大,要能发展壮大,必须依靠和熟谙庞杂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则体系以及灵活、有效地运用这些规则以服务企业经营的法务人员,企业管理高层必须给予法务工作部门以高度的重视。随着这一观念的转变与树立,越来越多的法务部门负责人被纳入到企业管理层,地位以及话语权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法务部门的工作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有的重视,其发展环境大大改善。

  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企业法律顾问发展经验和前沿发展模式,随着科学、合理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建立以及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业务培训等具体制度的完善,这为每一位法务工作者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工作参考和工作支持。同时,随着完善法律管理职能,各类企业逐步建立其由企业管理高层领导、法律部门负责人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使得法律事业呈现出了大有可为的发展之势,似乎企业法律顾问人的春天已悄然来到。对话王部长

  某报:国资委实施的第三个“三年目标”即将收尾,很多企业的法务工作正面临一个瓶颈阶段,不知何去何从。你觉得法务工作的重心应该归至何处?

  王部长:对于目前的法务工作难以推行的普遍问题,很大方面的原因在于责任追究制不到位。一些发达国家除了完善立法外,对出资人(股东)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规定较为明确。相比国外而言,在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存在出资人缺位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状况时有发生。有时,守法的成本大于违法的成本。在这种大环境下,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机制,那么法务工作的地位很难得到保障。

  大家不难发现,目前虽然有相关的文件出台,但是可操作性并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只有在流程中内解分化出可量化可操作的控制点,并夯实关键点、进一步深化落实,法务人员的地位、工作才有可能得到保障,才能避免形式化的问题。

  某报:关于法务人员的考核、培训,你有何想法?

  王部长:就目前的情况看,现有法务考核基本还处于最基础的阶段,考核的指标应当与时俱进,不断调整,适应现代法务管理的需求。

  一般认为,考核可分为可量化、标准化和不能量化、不能标准化两部分。理想的状态是,可量化的部分应占到60%左右。

  关于培训内容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法务人员的培训主要是业务培训,对我们集团来讲,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培训税务、税收筹划、管理知识,此外还包括法务人员负责的具体领域的行业知识;另一方面是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培训法律意识为主;对中、低层的管理人员培训更多的如何将法律思维融入到业务流程中,实现对关键业务流程与风险点的有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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