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职权与表决
更新时间:2019-03-2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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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并主持,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2)此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内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第一次债权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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