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9-03-24 22: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4]54号市直各单位: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对江府[2002]9号修订的《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江门市人民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东收益,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和
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剩余资金足以支付的。
(二)不能完全按上述条件办理,但又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改制企业遣散职工时,可按一定比例为职工向市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累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然后按规定享受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三)改制企业无能力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若职工自愿,可按有关标准自行向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缴费年限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经市国资委确认为困难企业的改制企业,其职工在一次性缴纳累计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劳动年龄段的年限按现行办法100%缴纳,
退休年龄段的年限按应缴额的80%缴纳。改制企业需分批安置职工的,职工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手续可在1年内由企业分批办理。
七、其它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对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未作规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江门市直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试行办法》(江府[2002]9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不具溯及力,本办法颁布前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仍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