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就像一个健康的人忌言并拒绝死亡一样,按照常理,破产关门,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不愿接受的结果。然而,如果企业通过破产关门能够让自己丢下包袱,给自己带来好处,尽管这是以牺牲国家和别的企业利益为前提,一些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也愿戴上破产这顶并不光彩
就像一个健康的人忌言并拒绝死亡一样,按照常理,破产关门,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应该是一个不愿接受的结果。然而,如果企业通过破产关门能够让自己丢下包袱,给自己带来好处,尽管这是以牺牲国家和别的企业利益为前提,一些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也愿戴上“破产”这顶并不光彩的帽子。用业界人士的话说,假破产,是企业逃废债务的“常规武器”。
究竟破谁的产?
近些年来,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发现和暴露了一些新问题,如
恶意破产,债权人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日趋严重。有调查显示,目前存在的各种逃废债务方式中,假破产问题最为突出,其每年给国家税收和银行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假破产”的手段多种多样,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假破产”,真逃税。重庆“康尔寿”的保健食品研究所是中国保健品市场的知名企业,曾于1997—2000年连续4年稳坐国内减肥食品市场销售的头把交椅。而就是这样一个企业,却突然于2002年3月14日向注册所在地潼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让人吃惊的是,地方法院异乎寻常的办案速度,接到申请后5天正式立案审理,15天后宣告“康尔寿”破产,至4月5日,进行债务清算的小组已经成立。据“康尔寿”自己粗略估算,近几年来的销售收入接近4个亿。效益这样好的企业,却拖欠国家税款达1752万元;同时,因债务纠纷,还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付北京残疾人服务中心违约金1949万元。此外,还有退贷款、垫付广告费、税款432万元;而
申请破产时,“康尔寿”账面资金只有98元。如果不是重庆一中院及时纠正,“康尔寿”破产顺利,除国家税收受到损害外,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中心的违约赔偿费也将化为泡影。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借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一些企业却不讲诚信,放弃信贷的诺言,采取转移财产重新创办企业,将被掏空的老
企业破产的办法,来逃废银行信贷。某市自行车厂,自组建以来就年年亏损,以致资不抵债。这家企业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精心策划下向法院申请破产。在办理“破产”前,这家自行车厂重新办理了一家新的企业,并将企业的生产设备转移到新企业。自行车厂“破产”后,新办的企业生产经营一切照旧,而且因没有什么负担生意红红火火,但是,老企业原欠该市一家银行的3000多万元贷款连本带息却因破产而一破了之。
先分后破,满了私人口袋。一些企业为了逃废银行信贷和欠别的企业的债务,先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将企业的财产私分掉,再向法院申请破产,让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落空。南方某市一生产电子原件的国有中型企业,已亏损两年多。两年前,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让该厂破产的设想,在向司法机关递交破产报告前,电子元件厂即变卖了企业的冲压机床、各种模具和电子检测设备等可抵押资产(变压器、电线已分给职工做工资),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待银行人员进厂时,昔日红极一时的大厂,成了一个“空壳子”,而企业所欠外地某企业几百万元债务也被轻易躲避掉,债权企业只得干瞪眼。
“假破产”何以一路“绿灯”?
那么,假破产何以一路“绿灯”,轻易得逞而日渐猖獗呢?究其深层次原因,还是目前我国经济环境和法制建设的不健全,缺乏一套让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有
市场竞争力企业退出市场的“破产”机制。
首先,立法工作滞后或其他配套措施跟不上,银行的信贷资产的法律约束力不强,使不法企业有漏洞可钻。目前,我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并不统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制定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则适用制定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这两部法律其内容都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进入九十年代中期后,随着国有企业大规模地优化资产和结构调整,一批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为保障社会稳定,国务院于1994年和1997年相继出台了针对部分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政策,把职工安置摆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这样一来,法院审判实践中便出现了两套破产程序,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既要执行国家法律,又要执行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法规,担负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责任,这就给法院审理带来了难度,加上法律本身并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从而给一些不法企业造成了可乘之机。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能公正执法。人民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审理破产案,但人财物方面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地方法院,往往难以坚持依法审理,不得不唯当地行政命令是从。事实表明,大量存在的假破产之所以得逞,往往与地方政府的“默认”或“主动操作”有密切的关联。一些地方政府或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或与行政长官接受了企业的好处,往往以能够摆上桌面的理由,用“红头文件”来干涉当地司法部门的正常审理,从而使一些根本不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破产,达到了逃废国家税务和国有银行债务的目的。
同时,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客观上也帮了“假破产”的忙。比如,“康尔寿”提供给法院的材料存在严重的问题:作为破产立案主要依据的“资产负债表”,既没有单位公章,又没有会计和制表人签名,属于无效证据,缺乏立案依据;“康尔寿”是全国知名品牌,无形价值人所共知。在注册商标没有转移的情况下,无形资产栏目空白,无法证明“资不抵债”;破产立案后,先要发布公告,90天期满后召开债权会议,再宣布破产还债,而此案从立案到宣告破产只有15天时间,且从未召开过债权人会议,从程序上看属于违法行为;而负责审理“康尔寿”破产案的潼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黎安泽将上述问题归结为对法律不熟悉。如果不是另有隐情,法官不熟悉与破产有关的法律,确实成了“假破产”企业的马前卒。
向破产企业说“不”!
假破产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要让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的代价。问题在于一个机制能否让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得到好处,让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受到处罚。因此,要建立从法律到规则、到道德标准等一套严格的约束机制,让干坏事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守规矩的企业和个人得到好处。
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破产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统一了现行法律中分散的程序;明确了什么是“假破产”,并明确规定法院对假破产案件可以不予受理,受理后如果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可以驳回其破产申请;确立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裁决。破产案件当事人可以就
破产宣告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理。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给予了法院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武器。毫无疑问,法院如果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审理,“假破产”就不那么轻易过关了。
其次,要严格查处隐匿、转移破产财产的企业负责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及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此外,人民法院还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对企业破产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但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其三,要提高法官的素质,把建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法官和专业破产审判庭,建立职业清算人员队伍摆上议事日程。破产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破产财产变现,合理分配破产财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等工作。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因此,要适应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在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同时,建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法官和专业破产审判庭,建立职业清算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