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在清算后分得的所有外汇外商投资,应当根据银行结手汇制度的规定,全部卖给外汇制定银行,不得保留现汇。至于其分得的人民币则可以自行在境内使用。
企业清算后外方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净资产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对于其所拥有或分得的外汇资产净值,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汇出或携带出境。上述申请须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汇出清算资金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完税情况、剩余资金在各投资方的分配方法及依据、实际汇数额的结算方法等。
2.商务部、外经贸部门(原审批机关)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外汇登记证。
6.现有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
7.清算开始之日银行对帐单。
8.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算后的完税证明。
9.按要求填写的银行汇款申请书及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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