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正式裁定金立破产,深圳中院称,因涉案债权(本息总计2. 67 亿元)已经到期至今未能获得清偿,证明金立公司缺乏清偿能力。故而作出此裁定。那么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是怎样的呢?
一、破产清算的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三、破产的具体费用包括哪些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金立公司破产后应当按照企业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就是企业所欠的税款,还有就是破产债权的顺序偿还。所有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时候还是要遵循相应的顺序不能随心所欲,还有什么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