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管辖
更新时间:2019-03-26 02: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破产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司法状况尤其是破产立法尚有诸多不能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人认为可以仿效破产立法和司法都做得非常出色的美国,设立最高法院的区域分院来专门处理跨省的破产案件。此观点在理
我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破产诉讼由普通法院管辖。由于我国司法状况尤其是破产立法尚有诸多不能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人认为可以仿效破产立法和司法都做得非常出色的美国,设立最高法院的区域分院来专门处理跨省的破产案件。此观点在理论上似乎无懈可击,但在实践上却有诸多问题,第一,持论者倡导建立直属于最高法院的第二套法院系统来专门处理破产案件,其初衷是克服我国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弊端,实现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但是,地方保护倾向并非破产司法所独有。现实情况是,几乎每种司法程序无论合同纠纷诉讼还是合同纠纷规定
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这样,依据上述标准,
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以及银行等万一破产,其管辖法院只能是中级或以上人民法院。因为这些金融机构一旦破产,其
债权债务关系之复杂、牵涉当事人之多、社会影响之大,都恐非基层法院所能胜任。4.合伙企业破产则必是其
合伙人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破产则必是其出资人破产,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看做自然人还是企业呢?综合权衡,笔者认为将其视做企业似乎既合法理,又合实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破产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