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倒闭,老板出逃躲债,员工工资被拖欠,怎么办?近日,彭某等20名农民工在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全额领到了3年前在嘉禾一家电梯配件厂工作时的工资。
抢在该厂被拍卖前起诉
2013年5月28日,彭某等人带着欠条赶到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称他们20人在一家个人投资的电梯配件厂工作几个月的工资还没有拿到,而且多次催要无果。
该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此案后调查发现,该电梯配件厂已于2012年破产倒闭,且由于长期亏损,负债累累,设备等固定资产已经被法院扣押,并将于2013年6月初进行拍卖。
“能不能参与执行款的分配,成为这20名农民工能否得到血汗钱的关键。”该法律援助中心雷主任说。
时间紧迫,为了抢在该厂被拍卖前提起诉讼,该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要求前来咨询的农民工迅速联系还未拿到工资的其他农民工,一方面分析案情,起草诉状,为立案作准备。
2013年5月29日,为追讨工资陆续前来法律援助中心的农民工达到10多人,还有部分农民工外出打工,短时间内不能返回嘉禾。雷主任他们只得多次电话指导外出的农民工通过网络传输所需材料,为20名农民工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通过整理资料得知,该案共涉及金额达65170元。”雷主任说。
全额分配农民工工资
在嘉禾县人民法院立案后,雷主任与承办此案的法官沟通,认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请求依法一审终审。“这样,能给农民工争取大量时间,顺利参与执行款的分配”。雷主任说。
法院最终采纳了雷主任的意见,并于2013年6月13日下达了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虽然有了执行依据,但能否得到全额分配,还是一个问号。
该厂负责人的债权人比较多,拍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虽然排在清偿顺序之首,但对这20名农民工工资的清偿比例,当时法院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方案:一种是跟其他债权人一样,按比例清偿农民工工资;另一种是全额清偿。
“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有24%、22.35%的,清偿比例低。”雷主任说,他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政策性规定,从法律、社会效果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多次与法院沟通,希望能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最终的结果令雷建华感到十分欣慰。今年4月16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在关于清偿这20名农民工工资的分配方案中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执行专项活动的要求,农民工工资属于此项专项活动的内容,且人数众多,而债权额小,从实际出发宜将分配比例定为100%。”
日前,彭某与其他农民工在嘉禾县人民法院领全额到了他们被拖欠的工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债权所具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债权的平等性,依债权的平等性,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依其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