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企业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2、关注命题: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律义务。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即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债权债务的由来、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事实和理由等;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