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取回权之留置权
更新时间:2019-03-26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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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留置权。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基础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亦得成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①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或经催告己履行债务,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开始破产程序时,权利人可对破产人主张取回权;②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使留置
(2)留置权。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是留置权的基础权利,但在下列情况下,亦得成为取回权的基础权利:
①担保物权时,权利人可对破产人主张取回权;
②债务人虽未履行债务,但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使留置权消灭,但在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前破产的,物的所有人有主张取回的权利;
③留置权不成立时,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有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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