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
通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不得主张抵销。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
(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责的债务,不得抵销。
1、破产抵销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3、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均应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成立。
1、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企业破产法抵消权限制的情形有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财产负有债务的、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企业破产法抵消权限制的情形有哪些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