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及收回、处理和变现
更新时间:2019-03-21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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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1、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清算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2、破产财产的构成: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1、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清算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债务人在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3、破产企业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参见教材第252~253页。
4、取回权
(1)概念
取回权是指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财产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可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
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要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3)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方式及处理
(1)债权在分配时应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2)如果债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后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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