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提问:什么是涉外票据?
找法网律师回答: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涉外票据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为外国人作为标准来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个票据上出现了涉外的票据行为为依据的。
找法网网友提问:涉外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确定?
找法网律师回答:票据法规定,票据的,适用其本国法。票据债务人是指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汇票承兑人、保证人、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票据债务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的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关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票据是否有效的重大问题,因此,是各国票据法的基本制度。比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在我国,关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通则规定:十八岁以上的精神健全的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起享有,自企业终止时终止。
找法网网友提问:美国银行开出的支票没有盖章有效吗?
找法网律师回答:没效。支票的出票人签章,是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缺少必须记载事项的支票,是无效支票。
这张支票是涉外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一章的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商,也可以使用付款地的法律。就是说,支票上记载事项的规定,一般是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也可以用付款地,如中国的法律来规定。但是无论是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出票的签章都是必须记载事项,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付款人是不付款的(支票没有主债务人,付款人付的款,最终都要从出票人账户扣出,出票人签章,他可以不认可这个债务)。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八十五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