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票救济(3)

来源:百度  作者:  日期:10-03-12

  2、失票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主张付款请求权、补发票据或返还票据请求权等权利?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至第39条有部分具体操作程序的明确规定外,应受普通民事诉讼制度规范,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四、特别提醒

  1、失票人通常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介采取的声明票据作废或发表遗失声明等措施非法定补救措施,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2、因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于票据丧失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故失票人往往忽视挂失止付。事实上,公示催告申请或诉讼的提起是否被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均需一个过程(法定期间为7日内),因此,为安全计,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考虑选择公示催告还是提起诉讼前应首先挂失支付。

  3、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诉讼程序后,可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之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