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
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
(1)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从票据法的角度看,这些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因而不是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而由民法加以调整,因而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他们之间必存在一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便称为资金关系,又称票据资金关系。简而言之,票据资金关系是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
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
(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
(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一般来讲,资金关系只存在于汇票与支票中。本票为自付证券,因而不存在资金关系。但如果本票上有担当付款人,出票人应向担当付款人供应资金,这种关系称为“准资金关系”。这种“准资金关系”还存在于汇票承兑人与担当付款人、参加付款人与被参加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
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资金关系的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这是票据流通所必需的。同时,资金关系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