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小笛因公司负债资金周转困难,遂产生利用虚假承兑汇票贴现还账的想法。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小笛通过在网上联系到的制作虚假承兑汇票的人,伪造了两张面值各为1000万元的上海浦发银行的承兑汇票。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小笛通过中间人张某甲介绍将两张虚假承兑汇票贴现给孙某甲(另案处理),孙某甲随后向小笛提供的帐户中转入19479640元。2014年12月4日,孙某甲联系中间人贴现时因银行无额度没有成功,孙某甲遂以票有问题,当日找到小笛并要求退票还款,小笛当天先退还给孙某甲300万元,孙某甲继续要求小笛退还其余款项。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小笛通过中间人张某乙介绍,联系了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明知承兑汇票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以贴现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向其指定账户汇入19419620元,后小笛将其中16479640元退还给孙某甲提供的指定帐户。当晚,被害人郑某某拿到承兑汇票后发现系伪造,遂与张某乙一起找到小笛,小笛遂退还郑某某2939700元,但仍有16479920元未还。案发后,经出票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鉴定,两张面值各为1000万的承兑汇票均系伪造。
二、法院判决: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判无期
被告人小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利用他人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害人郑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当庭所发表孙某甲属于共同犯罪,请求加大追赃力度的意见经查,因孙某甲被另案处理,待其涉案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处理,因被告人小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责令其退赔。关于被告人小笛辩护人辩称小笛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小笛利用伪造票据非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虽系初犯,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小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小笛将违法所得1647992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某;作案工具伪造的两张承兑汇票予以没收。
三、律师说法: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