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其他说明
更新时间:2019-03-1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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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二、本罪从侧法》条文看,属于明知状态下的故意犯罪,从《票据法》条文看,则属于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从承兑行为看,属于故意;对损失后果看,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两种主观动机均可构成本罪。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
二、本罪从侧法》条文看,属于明知状态下的
故意犯罪,从《
票据法》条文看,则属于玩忽职守的
过失犯罪。从
承兑行为看,属于故意;
对损失后果看,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两种主观动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为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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