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保证金比例,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对票据保证金比例相应的流程和规定,关于票据保证金比例的流程和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票据保证金比例的流程和规定具体内容:
一、票据保证金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一种信用工具,银行一旦签发、承兑,就在法律上产生对持票人到期无条件支付票面所载明的金钱的义务,承兑银行不能因为申请人是否在票据到期前将票面所载明的金额交存承兑的银行,而拒绝支付。这样一来,一旦承兑申请人恶意骗取银行信用或者无力清偿票款,承兑银行将形成损失。所以,银行要求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以避免为此造成损失。保证金的多少,一般是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来决定的,最少的要求时30%,并且要另行提供担保。但是,现在的信用环境极其恶劣,迫使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即使能够提供100%的保证金,也不是谁也可以得到承兑的,起码的要求是在承兑的银行有基本账户,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提供100%的保证金或者全额存款质押担保,并在其授信的额度之内,才能获得。
二、票据保证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其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性。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集中于一种行为之中,使其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制度,这势必对该行为的性质的准确把握带来较大难度。而对这两种属性的关系如何定位也必然会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
三、票据保证无效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票据无效。
我国法律已对票据保证金比例明文规定。关于票据保证金比例的注意事项,在这里找法网小编提醒大家。当你将票据转让给其他公司时,需要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盖上自己公司的财务专业章,并需要财务人的盖章,并可以连续的背书。不过需要注意的事,当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票据就无法进行背书转让了。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