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票据法的观点,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责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票据责任的性质:
一、票据责任具有连带性
票据责任具有连带性.所有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均负有共同的责任。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协商的约定时才承担共同责任,才具有连带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一人责任,自己责任,法律后果完全由一个人承担,而不连带他人。而票据责任则不同,在持票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盖章的人都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票据当事人进行追索,而不问先后顺序和有无直接关系。正因为如此,持票人的权利才得以保障。其他民事债权不获实现时,只能以与债权人发生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为追究对象,令其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追究与债权人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除外)。
二、票据责任以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为准
票据责任以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为准.而民事责任则以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责任内容为准。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尺度完全由法律严格规定。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依靠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时,只能依据单据上记载内容,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来变更或补充其权利。
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必须依签名时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对票据承担责任,不管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时,均以票据文义为准,任何人不得以票据文义以外的事项要求债务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责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最重要的不同在于:票据责任是以金钱给付义务,它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而这种票据授受、签章等形式意义行为的产生,并不反映导致票据授受的具体交易形态或原因.民事责任则基于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而产生,它是违反具体交易形态中的义务或侵害某种具体权利的结果。
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是相互独立存在的,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存在票据责任,但未必存在民事责任,例如出票人对其间接后手应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故不存在民事责任,有时民事责任是票据责任产生的原因,二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原则上仍然独立,票据行为一旦完成,票据责任即产生,即使票据责任不能成立,也不影响民事责任的存在。反之,主张票据责任,不必证明导致票据责任的原因关系的义务或责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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