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的立法完善

更新时间:2014-07-25 16: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票据法》实施前,挂失止付作为银行内部规定长期存在,1989年的《银行结算办法》就挂失止付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的《票据法》对具体补救办法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本文认为挂失止付制度应增加以下内容:...

  在《票据法》实施前,挂失止付作为银行内部规定长期存在,1989年的《银行结算办法》就挂失止付作了具体规定,1996年的《票据法》对具体补救办法并未作进一步的规定,本文认为挂失止付制度应增加以下内容:

  1.明确挂失止付的主体。挂失止付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挂失的人和有止付义务的人。有权申请挂失的人包括未经背书票据的收款人、背书票据背书转让后的最后持票人以及支付追索权人款项的被追索人。有止付义务的人指负有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拒付义务的当事人,《票据法》第15条指明是付款人,按照票据救济法律关系应为付款人或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以及有代理拒付义务的银行。连续背书票据的中间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在不成为被追索人时不是挂失止付的主体,但负有证明最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占有合法性的责任。

  2.明确受理挂失止付的原因。应限定为因丢失、被盗等原因或因胁迫和欺诈而造成的相对丧失的票据。绝对丧失的票据是不需要挂失止付的,可以直接起诉。

  3.明确挂失止付的票据范围。应明确规定,下列票据不得挂失止付:(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2)超过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票据;(3)未到期和未承兑的票据(失票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票据作废);(4)空白支票之外的其他空白票据;(5)不记名的票据。除上述票据之外的其他票据丧失后,均可进行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期限应包括失票人申请挂失的期限和付款人拒绝付款的限期。挂失止付的申请,应于票据到期前提出,票据到期日为票据挂失申请最后期限。为保护权利人利益,持票人失票后应及时申请挂失。申请挂失后的票据,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向付款人或其开户银行发出附有停止支付期限的停止支付令。

  5.挂失止付的法律责任。申请挂失前已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及银行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后果由失票人自己承担。恶意损害或恶意串通损害失票人利益的,损失由致害人承担,并视情节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过失致害的致害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申请挂失后,应当拒付而未拒付,造成的票款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为银行工作人员的,银行负连带赔偿责任。只要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且具备受理条件,付款人即应暂停付款,并应保存依法止付的金额。如果付款人违反了其应负的暂停付款义务,付款人应对失票人负损害赔偿之债,不得以其就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为由脱逃债务。当然,付款人对失票人的此种责任只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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