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票据伪造的法律界定

更新时间:2019-03-17 08: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为票据的变造。[7]在票据法上,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是不一样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票据伪造所涉及的是票据的签章行为,而票据变造所涉及的则是票据签章以外的内容。但

  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

  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为票据的变造。[7]在票据法上,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是不一样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票据伪造所涉及的是票据的签章行为,而票据变造所涉及的则是票据签章以外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伪造人除了伪造签章以外,不可以伪造票据上的其他内容,恰恰相反,实践中,票据伪造人所伪造的除了签章以外,还附带有大量其他内容,如金额、日期、付款地址等。这也不是所谓的票据伪造与变造的竞合,因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作签章,不管其同时在票据上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有多少,都属于票据伪造,既不存在独立的票据变造问题,也不存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竞合问题。只有在票据上不作票据签章,而仅仅是变更或补充记载签章以外的一些内容时,才构成票据的变造。另外,在票据变造中,票据本身和票据债务人的存在都是真实的。正因为票据上所有的签章都是真实的,票据在变造前后都是有效的,只是票据关系人因其实施有效票据行为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与刑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

  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包括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情况。“票据伪造”这一概念同样存在于我国刑法领域。对于何谓“票据伪造”,刑法学界亦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金融票证的行为。”[8]有的则认为“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金融票证的票面、颜色、形状、质地,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作假票证,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伪为票证的行为。”[9]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上的票据伪造罪往往与票据诈骗罪有很大关联。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伪造了票据以后,又对伪造的票据进行使用,构成票据伪造与票据诈骗的牵连。

  总之,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与刑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含义有所不同。票据法上的伪造,仅指在统一印制的票据格式上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也就是说,仅指对真实票据的非法填制。票据法上的票据伪造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两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交叉,但票据法主要是出于民商法的角度处理票据伪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之,刑法上的票据伪造概念的含义要广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伪造。[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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