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方便结算的票据,有人却用它来逃避债务。3月13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判决出票人支付债权人3万元欠款和847元利息。
2011年6月5日,乌市米东区居民黄某为装修自己经营的洗浴中心,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
2012年9月20日,借款到期后,张某向黄某索要欠款。黄某开出一张某银行3万元的现金支票交给张某,并要求他在支票用途栏填写“还借款”。张某见到支票后,拿出黄某的借条并销毁。
9月20日至29日,张某先后3次到银行取款,但都因洗浴中心账户透支无法兑现。
2012年12月,张某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后,将黄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黄某辩称:“我没借过张某的钱,他也没有我打的借条。”
乌市米东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洗浴中心业主,以洗浴中心名义开出3万元现金支票,又因账户透支而未能向收款人张某付款,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辩称没借过张某的钱,但因在其提供的支票上注明“还借款”,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