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

更新时间:2018-12-19 09: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如果在汇票权利转让前进行背书的,那么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汇票是常见的票据形式之一,在资金往来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票据背书的目的是为了对票据权利进行转让,无需征得发票人的同意即可背书转让。那么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

  汇票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流通性,除上述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外,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还有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汇票持有人不得背书转让其持有的汇票: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如果持票人背书转让上述不得转让的汇票,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汇票责任。

  二、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追索权限制是指持票人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在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因为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所以如果票据出票人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权,而其前手是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权的,所以由于出票人是一般的票据债务人前手,则其不能够再次行使票据的追索权了。

  如此类推,如果持票人的背书人的,则背书人对于其后手是没有追索权的。因为背书人的后手没有承担对其前手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三、票据追索权的主体有哪些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

  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义务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

  (1)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有哪几种,票据追索权有什么限制的相关内容。综上,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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