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一直说法不一。根据英美信托法原理,基金管理人在经营和处理基金资产时,原则上应具有一个具有普通能力且谨慎小心的人在处理与基金在性质目标相似的自己的业务上所应有的技能与谨慎。
如果基金管理人告知基金持有人自己有专门才能,那么他就必须显示这种才能,并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作为一种专家理财人员,理应承担较一般受托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美国大多数州采用的“谨慎投资人规则”是 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最好解释。
该原则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注意的需要。受托人在投资前,应对投资对象进行调查,如购买证券时,应研究该证券的盈利记录及对其将来盈利的展望,并参考各方面的意见;第二,技能的需要。受托人必须具有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而合理的技能,且公司型受托人、银行应具有比个人投资者更高的技能;第三,谨慎的需要。受托人与投机者不同,投机者可以不顾风险运用资金,以获取暴利,而“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方法获取合理的收入,不应投机,应出售其不良资产并使其管理具有效率性,必须分散其投资组合”;不仅如此,随着“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MPT)”的产生并发展为投资家分析证券投资的必备工具,它也已成为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最重要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有:首先,基金管理人在指示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约定,不得为法律和契约所禁止的交易行为;其次,基金管理人在指示运用投资基金时,应遵守基金管理法或基金契约约定的投资组合;最后,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被应用到投资基金法律领域,它一方面允许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投资上比以往的规则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规定基金管理人仅在使整体投资组合处于非谨慎的风险时才负有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求基金管理人以该投资 组合理论来小心地界定权利义务的应有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