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需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10-10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

导读: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需要注意怎样的问题?有何对策?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解答。

  一、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政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主要是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的,其价格由股市来决定,所以,一般不会出现转化价格过低的情况。但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目前尚未进入二级市场流通,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主要在二级市场之外通过协议转让完成,而且国有股转让价格通常由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谈判方式确定,转让价格高低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非股权的内涵价值。另外,外资并购所选择的目标上市公司往往是资金匮乏、技术落后而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急于引进外资和技术,借以摆脱经营困境,所以通常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出现低估公司的股票价值,外商也借机极力压价,从而导致国有股权转让价格过低,国有资产流失。

  对策: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应利用市场机制来形成合理的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价格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无法上市交易,流动性差,国有股的价格无法合理的确定。所以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主要由市场来确定。现阶段在二级市场之外转让国有股权,应尽可能实行招标、投标制,由并购方相互竞争,价高者受让国有股,从而避免一对一谈判容易出现的问题。

  二、防止证券市场大幅波动

  兼并、收购一向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投机炒作题材,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亦是如此,在证券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的我国更是如此。外资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消息一经公布,目标公司的股票往往会受到过度炒作,主力券商借题发挥,疯狂拉价,散户从众投机,狂热追捧,极大冲击股市的正常秩序,加剧股市风险。例如,1995年8月9日,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通过协议受让北旅汽车法人股的消息在传媒上公布后,北旅汽车股票就一路猛涨,短短4天内便从4.60元攀升至12.40元,升幅达到200%,仅公布消息的当天成交就达2600万股,换手率4096,沪深股市由此掀起了一股炒作外资并购概念股的风潮。这种纯粹由外资并购消息引发的股价剧烈震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害的。

  对策: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股市“黑箱操作”抑制股市投机的有效途径。国家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在《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信息披露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外商和国内上市公司必须遵照执行。

  在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其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如下:

  (1)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及时。努力缩短洽谈、操作与公开披露之间的时差,使掌握内幕信息的机构与社会公众、中小股东基本站在一个起点上;

  (2)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全面。要将外资并购的目的、内容,风险因素、主要合同和重大诉讼等一并进行公告;

  (3)外资并购信息披露要规范。只有规范外资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券商利用外资并购的题材大幅炒作,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

  国内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规模较大,在所处的行业中市场占有率较高,处于领先的地位。如果不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加以控制,让其过度发展,则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状况,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甚至形成行业垄断。

  (1)市场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过度并购将减少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行业的集中。少数几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为了实现垄断利润,可能会通过公开的或秘密的手段,就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地域达成某种协议。少数公司共谋的结果,就会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去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

  (2)过度并购将导致市场的垄断,从而限制竞争。当外国大公司通过并购上市公司,获得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具有足够影响力的时候,就可以单方采取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如单方涨价、限制生产数量等;

  (3)过度并购将提高进入市场的障碍。外资过度并购上市公司,对该行业新进入的竞争者将形成规模经济障碍、资源障碍和资金障碍。当其一市场被少数大企业所占领,从而具有规模经济优势时,新企业进入就会有很高的“进入门坎”。

  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后,不仅在产品上形成垄断,而且在原材料、专业技术等方面也具有垄断优势,使新进入者要获取这些资源的成本大大增加。外资并购上市公司,使得公司规模扩大,提高进入这一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新进入者如不具备一定的初始资本量,则无法进入该行业参与竞争。

  对策: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可能引起的垄断,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1)抓紧制定实施反垄断法。为了保护竞争,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2)降低高进入壁垒行业的“进入门坎”。外商的资金、技术实力较为雄厚,并购国内上市公司一般会提高进入相关行业的门坎。所以,政府应该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如放松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等,努力降低有关行业的“进入门坎”,增加竞争者,让竞争机制更有效地运行。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反垄断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技术市场、信息获得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扶持。

  四、防止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

  国际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已经日益突出。

  对策:国家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强调,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时,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从而确保我国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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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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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前期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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