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4-08 16: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代社会,商场如战场,在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兼并重组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那么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是什么呢?企业并购重组实施方案是什么呢?你清楚企业兼并重组的流程吗?找法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在线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是什么

  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是什么

  二、企业并购重组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防风险的重要抓手,以供给侧改革为方向,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以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切实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增强规模优势,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创新能力,化解过剩产能,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为我市建设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企业兼并重组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升,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制度障碍逐步消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集群化发展水平,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三)重点方向

  1、立足扩大规模效益开展兼并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提升产业集中度,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益;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资产、股权、债务的分离和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做大规模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上市。

  2、立足完善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支持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促进制造业向高端、高附加值环节拓展和延伸,提升重点产业链的协调效应;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为大企业集团提供协作配套。

  3、立足提升创新能力开展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企业兼并收购科研机构和企业技术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人才和先进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占领技术创新高地。

  4、立足实施国际化战略开展兼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收购境外资源、优质资产、优势品牌和营销网络,加快我市企业国际化步伐。

  5、立足优化要素配置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对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缓解企业规模扩张的要素制约。

  (四)适用范围

  围绕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医药、节能环保、石化、纺织服装、家电、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十大重点产业,市内外企业对本市企业,或市内企业对市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仍在宁波行政区域的(不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并能带动本市产业发展的重组行为,经市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相应政策;市内企业对国(境)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所指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有:

  1、兼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在一起,其中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或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形式,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且被兼并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2、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获得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但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3、重组。指一个企业对外开放股权,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4、其他方式。经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重组方式。

  企业重组方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原则上应为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在行业领域具有技术、品牌、资本、市场等方面较强优势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行政管理服务

  1、依法规范高效审批。相关职能部门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内容、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限,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事项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推行并联式审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环评、安评、能评、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的变更,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予直接办理变更手续。落实工商登记改革要求,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与企业改制重组登记等。

  2、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推动市、县(市)区两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开展联合重组。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开放股权,促进股权结构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家有关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分配和统计归属政策。

  3、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兼并重组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被兼并重组企业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补偿金、工伤待遇和残疾人补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应在实施兼并重组前予以清算,不足部分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清偿。兼并重组企业因退出土地而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兼并重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支持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开展对留用人员的转岗、转业和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从职业培训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促进自主创业等优惠政策,为兼并重组的再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市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市和县(市)区按照财政分担比例给予所涉资产增值额2%补助,最高300万元。其中对特困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并购奖励资金,对重点项目予以扶持。

  2、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费负担,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免征或不征收营业税、契税,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三)拓宽企业并购渠道

  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并购。积极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放松对国内跨国并购企业的外汇管制。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深化银企合作参与跨国并购活动。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部门协调服务机制,加强企业投资安全预警和危机处理,帮助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切实保护企业境外权益。完善“走出去”扶持政策并向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倾斜,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并购。

  2、支持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兼并重组。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5〕89号),鼓励我市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以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形式进行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借壳”或“买壳”尽快进入资本市场。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

  3、支持企业兼并创新资源。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等优惠政策,以及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兼并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或承担。

  (四)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并购贷款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基金的作用,支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并购重组专项基金,引导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的债权债务处置,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困难型企业兼并重组贷款利息减免等优惠政策,协调各方制订分期还款计划,切实加大企业不良信贷资产的核销力度;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优惠利率执行。

  2、优化要素指标配置。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能、排污、用水等要素指标,经相关部门批准,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市内跨区域开展并购重组的,允许重组企业冲抵使用被重组企业的相关指标,上述指标的区域间转移由两地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并购重组,按照产能减量置换方案,实施能耗总量、排污总量、产能总量减量置换。

  3、落实土地使用政策。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兼并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市企业实施的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1、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与金融服务平台,做好与国家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进一步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融资中介和企业管理等全方位服务。加快完善我市产权市场体系的功能,强化产权交易品种和服务内容的创新;加快建设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为挂牌企业的兼并重组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鼓励本市产权、股权交易机构加强与市内外机构的交流合作,努力为各类企业兼并重组依法高效处理资产关系提供便捷通道。

  2、培育专业服务机构。加快扶持、引进一批熟练掌握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兼并重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拍卖、财务顾问、投行、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和项目对接等便利,监管部门要健全对相关机构的执业评价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定期举办企业兼并重组业务培训,强化企业并购前的指导、并购中的协调和并购后的服务,提高企业并购的质量。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宁波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宁波证监局、市中级法院等组成,统筹协调和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日常的协调服务以及牵头组织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补助支持政策和目标措施,对本区域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行领导联系制度。

  (二)做好对接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认定一批兼并重组重点企业和项目名单,并建立一个企业、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对接服务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重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市经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以“摸情况、送服务、解难题、促进度”为宗旨,开展企业重组逐县(市)区逐企“坐诊式”服务,及时将国家、省、市企业重组政策送到企业手中,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做好指导服务。重大问题梳理汇总后,提请市领导专题会办,帮助协调解决。其中,对涉及特困企业的兼并重组,制定专门的分类对接帮扶政策,稳妥处置企业的资金链和债务风险。

  (三)推进工作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确定本区域兼并重组工作的中长期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实际,摸排兼并重组企业意向,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制定出台《企业兼并重组扶持政策操作细则》,加快推进惠企政策落实。完善全市兼并重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对企业兼并重组适时进展情况、对接服务情况和国家、省、市重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对重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对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评估,确保全市企业重组工作抓出成效。

  (四)严格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恶意收购以及借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等行为。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企业资产情况和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监督指导,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营造良好氛围。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市内重要媒体上开设专题、专栏、专版,汇编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大力宣传地区、企业和相关部门在推进专项行动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在全市形成重视企业兼并重组的舆论氛围,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全市企业比学赶超。

  四、附则

  (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对企业的兼并重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兼并重组中涉及税费的有关问题,按国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省新出台的兼并重组意见相抵触或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兼并重组的一般程序

  1、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9、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以上三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讲解的“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企业兼并的发展,改善了我国经济运行的质量,对优化行业间、地区间的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经济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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