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个人合伙来说,每个合伙人都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人。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合伙企业存续过程中,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只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应当退伙。但是如果合伙人死亡或是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合伙人资格,但是,如果该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将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该继承人。
而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由于有限合伙人并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法律在设定有限合伙企业时,并未明确是否要求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却明确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为要求其退伙。在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不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均可继承该有限合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