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清算的组织者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组织的清算和合伙人之外的人或单位组织的清算。清算人一般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未依法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从清算的条件来看,可以分为法定条件的清算和合伙人约定条件的清算。
3、从清算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合伙人主动清算和人民法院强制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内容,包括清算人依法对合伙企业的债权进行催讨、对资产进行临时管理、对未了结事务进行处理、对债务进行清偿和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等几个方面。清算人必须尽善良管理人之责,对合伙企业进行合理清算:当合伙企业宣布终止、解散时,清算人应查封、管理合伙企业现存财产和设备(包括厂房、设备、物资、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及时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未了结事宜,合理分配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或确定合伙人承担亏损、债务的比例。
1、变卖企业资产;
2、确认清算损益、支付清算费用;
3、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4、分配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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