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合伙人投入的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一般理解为可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其性质。针对于合伙财产毁坏如何承担损失的问题,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合伙财产毁坏如何承担损失?
先看是否有合伙协议,如果有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则处理如下: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毁坏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利益或财产退还合伙企业;若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财产具体指什么?
1、合伙财产的认定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2、合伙财产共有的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这样的共有,也有按份所有的性质。
3、合伙财产的归属
依《民法通则》第32条的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这似乎是说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仍然归投资合伙人个人所有。同样,《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但由于合伙财产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存续期问以合伙名义经营积累的财产。那么可以看出,两部法律对合伙人出资财产的归属问题的规定均不十分明确,但都肯定了全体合伙人对出资财产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享有管理和使用权。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关于合伙财产毁坏如何承担损失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