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新股东”状告“老股东”讨要购买股票款,市北法院昨判决了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经济纠纷明显增多,法官提醒市民,在成为“股东”之前,除了要履行完备的手续外,最好还懂点相关经济
法规。
市民张某于1999年与人合伙成立了一家信息服务公司。2001年,张某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了市民王某,王某出资3.5万元购买了张某在信息公司的股份。王某称,自己已支付了购买股份款,但张某至今未能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购买股份款。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经营的信息服务公司于2001年改名为咨询服务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的营业期限到期后,未向工商机关申请延长,也未参加正常年检。去年11月,工商部门以“未年检”吊销了这家咨询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于2001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转让合同有效。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张某应当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转为王某拥有。由于咨询服务公司因未年检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双方之间已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双方履行变更登记的约定已不可能实现,理应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返还张某已收取的3.5万元购买股份款。(记者宋振涛)相关链接市北法院主审经济类案件的张立桢法官介绍,最近一段时间起诉到法院的股权转让类经济案件有所增加,操作不规范是导致这类案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市民在股权交易中,应增加防范意识,做到手续完备,这对保护股权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