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优先认购权为何被放弃了

更新时间:2015-05-25 23: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新三板定增价格与市价差距拉大,越来越多新三板公司将其公司章程修改为“约定原始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这折射出该新兴市场再融资的灵活性与个性化,但也潜藏着不公平之风险。

  据媒体统计,进入2105年以来,已有多家公司公告拟就“原始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如杨丽萍旗下云南文化5月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全票通过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内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据公司机构股东代表、深创投西南区总经理许翔透露,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公司未来在吸收更多公众股东操作时更便利,不用再公告要求原始股东逐一签字确认。

  媒体在查阅有关依据时发现,现行《公司法》仅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条款做出了原始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的约定,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并未有相关条款,全国股转公司也没有相关规定对此条款予以限制。

  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李冬松律师认为,《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的股份优先受让权,因此,股东是否拥有股份受让的优先权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在实际操作中,上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原始股东不再享有优先认购权”的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简化流程的同时也在制度上保障了投资机构的腾挪,但事物都有两面性,方便的同时其实也预埋了风险。

  “一个极端的场景是公司在修改公司章程后,可能会存在大股东合法地针对特定投资人与机构以较低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公司法》虽有规定,小股东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费事耗力。”李冬松强调说,“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东人数平均在35人左右,正处股份分散化初始阶段,几个创始股东基本可控制公司67%以上股权,易达成修改条款意见。但值得关注的是,未来随着公司股东人数增多,只要创始股东持股比例维持在34%以上,即便其他股东要求公司章程恢复"原始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的条款,也无法在股东会上获得通过。”

  从上述角度而言,新三板定增股票的定价机制或许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在原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定增方案不侵害原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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