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数的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股东具有新股优先权,也具有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一、什么是股东优先认购权?
公司给予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通常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权利证书,注明其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该数量系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特定比例求得,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股份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以及作为其表征的权利证书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
二、股份公司股东维护新股优先认购权不受侵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请求公司股东大会重新作出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确认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如果公司章程已经规定了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受侵害股东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请求保障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受侵害股东的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就是《公司法》第138条第(四)项的规定。当然,这种做法只有在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发行新股的决议中未明确涉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时才能够采用,前面已经分析过,如果股东大会在决议中明确决定不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或者只向原有股东发行部分新股,并不能认为是违反《公司法》,此时股东就应当采取。
2、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股东大会的决议有约束公司及其股东的效力,是以其本身的合法性为前提的。如果决议本身不合法,就不应具备上述效力,此时有关决议就是所谓“有瑕疵”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内容的违法,即其所决议的事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这种决议一般被视为当然无效,任何股东均有权主张其无效;二是形式的违法,即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此种决议一般被认为是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在一定期间内诉诸法院要求予以撤销。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在作出的侵害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新股发行决议在内容或形式上违法,受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受侵害股东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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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公司(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 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年 月 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决并形成决议, (股权出让方)向 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 ( %)的股份。 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 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决就出让相关事宜对,《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公司(弃权股东)(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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