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分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9-02-09 02: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被告人金玉德,原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金玉女,原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会计。被告人杨燕兴,通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干部被告人金玉德任北京市潞联出租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被告人金玉女任该公司会计。2000年11月至12月间,

  案情:

  被告人金xx,原北京市xx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人金玉xx,原北京市xx出租汽车公司会计。

  被告人杨xx,通州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干部

  被告人金xx任北京市xx出租汽车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被告人金玉xx任该公司会计。2000年11月至12月间,二被告人在公司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在其均差注册股金的情况下,开出日期为2000年11月27日,金xx出资75万元,金玉xx出资42万元的资金往来发票,并送工商局注册,后被告人金xx、金玉xx为弥补在xx出租汽车公司所差的股金,于2000年12月底与被告人杨xx(该公司原上级主管单位经济科长)商量,由杨xx书写奖励说明,金xx批准,金玉xx加盖公司公章,杨xx、金玉xx制作账目,将该公司的37万元予以私分。其中16万元转为被告人金xx股金,13万元转为被告人金玉xx股金,8万元挂在公司应付被告人杨xx款项上, 2001年3月杨xx以其弟杨金兴的名义,参股xx出租汽车公司,将该款转为股金,形成股东会决议后在工商部门备案。

  另查,金xx等三人私分款项时,公司共有11名股东,其他股东并不知情,事后,金xx告知了其中的两个股东王树新、汤向东,二人未持异议。二人各持股10万元,公司总注册资本150万元。

  审理结果: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xx出租汽车公司系由金xx、金玉xx、杨xx等11名股东组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被告人金xx、金玉xx利用其管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与被告人杨xx合谋,私分企业利润,且被告人金xx、金玉xx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xx所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侵犯了股份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金xx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金玉xx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三年。

  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三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给予处罚,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是公司的大股东,分配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三被告人分37万元是在企业改制完成,营业执照下发后,原集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因改制而由股份制企业承担,所以三人所分37万元属于改制后股份制企业的财产;况且三人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占公司股份总额的86%以上,他们所作的决议就是公司的决议,且事后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得到了允许,实际上是股东分配自己的财产,不会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没有受害人,故三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免于刑事处罚。理由是,三人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根据三被告人持有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份,其行为侵犯其他股东财产权益的程度较小,且两位股东王树新、汤向东对三被告人分钱一事无异议,依法应认定三被告人的侵占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金xx、金玉xx利用其管理、经手股份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并与被告人杨xx合谋,私分企业利润,且被告人金xx、金玉xx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xx所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侵犯了股份制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多数股东同意并不等同于股东会决议,金xx三人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而分钱决议是无效的。金xx三人所分的37万元属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所有。

  本案中改制后的北京市xx出租汽车公司性质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股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利。公司法38条明确列举了股东会的十二项职权,其中包括(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案中三个股东同意分钱就是合法的,理由是:

  第一,金xx三人决定分钱的行为不符合股东会议的程序要件。股东会决议必须以开会的方式作出。根据公司法43、44条的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案中,金xx三人只是私下决定分钱,既无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也无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更无会议记录,严重不符合股东会召开的程序,这样即使三人是持股占总股本的绝对优势,所作出的决议也是无效的。

  第二,金xx等人进行利润分配,超出股东会的职权。根据37条第7项的规定,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该条有对股东会利润分配的权力有两个限制:首先,股东会只有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力,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力。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没有董事会提出的方案,股东会不可以自己制定方案;其次,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是年度方案,而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随便制定一个方案就可以进行审议并批准。本案中金xx三人分钱的行为与此规定均不相符。

  第三,金xx等人在公司尚处于亏损状态就私自分配公司财产,也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177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根据转制之前的审计,公司的净资产为负数,亏损严重,毫无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将公司的巨额资金分配给部分股东,显然是不合法的。因而,以金xx三人是公司大股东,主张其有权任意分配公司财产的观点明显不妥的。

  2、金xx三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危及了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一旦出资,就获得了公司的股权,股东的一切权利都体现于股权之中,股东无权再支配公司财产。股东的出资所形成的财产为公司财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也是公司用以清偿经营中负债的来源,这就是所谓的责任财产。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追及股东。权利于义务相对应,既然股东享受了有限责任的权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财产的代价。

  金xx三人作为大股东非法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必然减少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公司财产的减少最终结果是,当公司财产不能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被宣告破产,债权人受偿比例就会降低,甚至得不到任何清偿。此外,大股东利用自己控制公司的优势,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实际上是变相得超出持股比例分配,有违同股同权的原则,必然会危害小股东的利益。

  3、金xx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定罪判刑。主体上,金xx、金玉xx分别为北京市xx出租汽车公司经理和会计,杨xx虽然不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但是他积极为金xx、金玉xx职务侵占行为出谋划策,并帮助二人起草文件,根据我国刑法的传统理论,杨xx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从犯;主观方面,三人均具有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故意,从三人以侵占款项用于弥补欠交的出资来看,三人对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是明知的,在明知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将公司财产以奖金的形式私分,具备了占有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金xx、金玉xx私分公司37万元,是利用了职务便利。金xx作为经理,有权力支配公司财产,而金玉xx作为会计,是公司财产的经手人,正是这样的便利条件,使三人顺利的将公司财产转变成了自己的出资。杨xx虽然不是公司职员,但是他在私分过程中起了帮助作用,可以作为从犯。

  客体方面,如前所述,他们不仅侵犯了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管理秩序,极大危害了交易安全和社会信用体系。

  综上所述,金xx、金玉xx、杨xx三人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642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大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分公司与法人资格,我是公司小股又是法人,大股东有权免去法人资格吗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分公司负责人离职,提出更名负责人,总公司大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员工可以离职,劳动仲裁跟员工是否在职无关,只要仲裁有效的时限内提出劳动仲裁就可以的。 2、《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大股东没通过股东会决议就设立分公司,只是私底下通知了一下股东,还把让公司投资分公司,加大公司风险。这
如果全体股东未经商议形成书面意见,那么该行为存在瑕疵,异议股东可以起诉维权。
我没有违法,警察总是说有犯罪记录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没有犯罪违法,公安局给你入了违法记录,那你就应该找公安局申诉要求其改正以恢复你的名誉,如果你申诉之后公安局还是不愿意更正自己的错误,你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有案底的孩子能考护士吗?
护士资格证报考条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报考。如果担心的话,可以提前去咨询一下相关部门,或者报名开始后直接登陆官网报名,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如果通过的话就
找不到人怎么退
你好,有对方身份信息可以起诉追回
交通和社保可以同时报两份医药费吗
医保报销必须需要相关收据。你不住院,只要拿出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单也能报销
咨询哈需要收费吗?
根据服务内容与方式不同,案件性质与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如果是咨询业务,有按件收费的,有按小时收费的,按件收费一般500元,按小时收费一般是200
朋友欠4000块不还,找他装死怎么办
法律分析:欠款属于民事案件中的债务纠纷,不属于公安的案件管理范围,报警公安也不会进行处理的最好双方协商,多去找对方几次,尽量和平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只能向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