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注销公司一方应当将注销情况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
注销是指一个公司出现解散、破产,或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等情形时,经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被合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前应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时应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的,应进行破产清算。
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公司注销情形,一般来说,没有对涉诉的债务进行清偿,相关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应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参加诉讼,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诉讼中注销公司有义务告知法院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