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了《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以此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等行为,打击商业贿赂、制止非法交易活动,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利益,有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行贿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应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