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征及现行的不足

更新时间:2012-08-20 1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沿用至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表现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沿用至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表现

  与既往的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特性”、“补充性”及“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等几项特征。

  (一)行为法特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

  (二)补充性

  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

  (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比较突出的不足和问题是:

  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日益显露出其局限性

  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特色之一,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由于比较符合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社会经济状况而一直得到人们的肯定。然而,随着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新旧体制的矛盾冲突更加尖锐,表现之一就是包括利用行政性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形式在内的各种典型的和变相的行政垄断与反竞争行为日益成为窒息市场活力的桎梏。

  同时,新兴大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压制竞争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与此相对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论在立法思路的侧重点,还是调整对象的范围,抑或是执法机关的地位层次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和局限性,无法有效和充分地规制各种反竞争的行为,同时也削弱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威性。

  2.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未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有效打击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采取了法定主义的界定方式,也就是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其第二章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机关无权在这些行为之外根据该法的原则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存在疏漏和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规定在内涵界定上不够准确,在表述上缺乏科学性。例如,现行法律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以致有人直接套用《商标法》的规定。其实,从逻辑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禁止并非简单重复《商标法》的内容,其适用范围不应当限于同类或者近似的商品,否则就没有实际意义。

  4.行政强制手段难以适应竞争执法需要

  反不正当竞争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有强硬的执法手段相辅助。现行立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强制手段严重不足,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以致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违法行为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转移物资、存款而逃避制裁,对行政执法极为不利。

  5.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存在相当程度的冲突,干扰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竞争秩序,这种需求在法律体系上表现为竞争法制的内在统一。但从目前的实践看,由于立法的因素,造成了竞争法律体系存在相当程度的冲突。

  首先,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存在许多交叉,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立法时对这些交叉考虑不足,没有具体的应对措施,造成了一些部门职权的重叠,即对同样的行为多个部门都有管理职权,以致在执法时常常“打架”;或者在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罚时,发现对同一对象的制裁尺度存在差异,等等。这些存在交叉的法律之间的关系需要理顺和协调,以避免疏漏、盲点和扯皮等现象。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立法存在冲突。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规定不完全适应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践需要,北京、山东、河南、上海、四川、重庆等近20个地方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一些疏漏和不足。这些地方立法在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各地执法实践的同时,也造成了各地竞争法制的不统一,不利于统一市场秩序的形成。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社会对更加完善的竞争立法的内在要求。

  另外,近年来国际竞争法制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基础上,编撰了《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的最新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及时吸收先进的国际经验,完善有关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工程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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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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