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9-01-2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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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确认营业收入,必须以企业各项服务已经提供,同时已经收回相应的足额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合法证据为标志。2.营业收人按实际价款计算,发生的各种折扣、回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各级领导应严格按规定的折扣权限签单。需对外付出佣金的,应由经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
1.确认营业收入,必须以企业各项服务已经提供,同时已经收回相应的足额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合法证据为标志。
2.营业收人按实际价款计算,发生的各种折扣、回扣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各级领导应严格按规定的折扣权限签单。需对外付出佣金的,应由经办部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再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如需代领,代领人应由主管领导认定。
3.企业的一切营业性收入均需经财务部收入账核算,各收银点当日收到的现金、支票、
信用卡消费单等票据经夜间核算员核准后,于次日上午应全部上交财务部;各营业部门预收的包餐、包房定金也应及时如数上交财务部。
4.营业收入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记账,与同期发生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
营业税金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一起反映,预收的房租等应按预付期分期计入当期营业收人中。
5.严格按照国家法令计提各项税金、基金,并按时纳税。
6.企业的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为:
利润=营业收入+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汇兑损失
(l)营业外收入包括:
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礼品折价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及其他收入;
(2)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出售净损失、金、
违约金、罚款、捐赠以及其他支出。
7.按照企业规定,全年应上交的利润按年计划数分四个季度预交,到年终结算时经年审后,再多抵少补,保证全年计划数。
8.企业每年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依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金的滞纳金、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2)弥补上一年的亏损;
(3)按企业和企业总经理室规定的比例,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按企业规定的金额,上交未分配利润。
9.企业的公益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购建、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等项开支,且预先应通过总经理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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