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在按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延伸阅读:设立企业法人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的4‰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独资企业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五)商品展销会登记,按开业登记收费最低额50元收费(含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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