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
(四)营业执照(如何办理)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六)相关减免政策
1、自1998年7月20日起,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机关应免收登记费。
2、自2004年1月20日起,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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