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册条件

更新时间:2014-03-25 17: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一、集团应具备条件...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集团应具备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一)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二)集团公司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于1月l日开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领年检报告书,于3月15日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年检所需材料。

  2、1月1日一3月15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理.审核年检材料阶段;3月15日一4月30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核年检材料阶段。

  3、年检通过的企业须交纳50元人民币年检费(如当年已作过变更登的企业可不交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

  4、年检程序结束,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三)集团公司年检的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企业按期报送材料确有困难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报送年检材料的期限。

  三、集团公司核准登记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四)发照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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