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蓝天公司、宝宝服装厂和红花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中蓝天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价值9万元人民币。宝宝服装厂以机器设备出资,价值为11万元人民币,红花服装厂出资10万元人民币。其后,三个股东各指定一名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未予登记。
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股东是否可以以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资?
(3)法律对工业产权出资有无具体规定?
(4)股东全部出资后能否由各方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分析提示:(1)不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可以。《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国家对采用高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不能。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不能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