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三类:
一、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的经营范围;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办法;
9、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二、相对记载事项:这是指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相对记载的事项有:
1、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2、股东如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出资,还应载明出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3、定有解散事由的,其事由;
4、应由公司承担的设立费用;
5、公司公告的方式;
6、经全体股东同意列入章程的其他事项;
7、公司的开户银行;
8、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三、其他任意记载事项。这类事项一旦订立,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其他任意记载事项有:
1、董事会的组织;
2、股票的种类,缴资办法;
3、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等。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法规,一经订立,不仅对公司现有的内部成员有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公司的章程随着公司的成立而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