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总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执行董事通过。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及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报告董事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职 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需的职工,由公司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page]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降薪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的争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经营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起始时间自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终止经营时,执行董事应该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要延长经营期限,经过执行董事做出决议,并应在公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三十天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执行董事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四十七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通过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手册;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修改时必须经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才能生效,修改时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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