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章程范本2022

更新时间:2021-10-29 14: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商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业,店铺,商业的团体,贸易就是物流,商品的周转,总的来说就是以店铺为中心的有关货物销售与周转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商贸公司章程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商贸公司章程范本。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商贸有限公司

  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额: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经投资方认可;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全体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在其书面授权后,可由董事长指定的总经理      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董事长何威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二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长和执行董事,设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一人,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何威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为***,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长何威书面授权后,经理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一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一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为经理,任期一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全体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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