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公司转让引出纷争

更新时间:2013-07-04 1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辽宁一家报纸2005年12月16日报道说,铁岭惠源集团公司公开表示:出资20万元协助警方缉拿网上逃犯——辽宁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公司)经理叶某祥。报纸上刊登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表明,叶某...

  辽宁一家报纸2005年12月16日报道说,铁岭惠源集团公司公开表示:出资20万元协助警方缉拿网上逃犯——辽宁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公司”)经理叶某祥。

  报纸上刊登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表明,叶某祥在2001年3月在筹建北信公司时向辽宁省工商局提供虚报注册资本2000万元,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七支队立案侦查。

  为何出资20万元协助缉拿逃犯

  那么,铁岭惠源集团公司为何出资20万元协助缉拿网上逃犯?

  据了解,铁岭惠源集团公司是一家辽宁省民营企业,其法人代表惠学新是一个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企业家。在家乡辽宁铁岭,惠学新先后扶贫帮困、修建乡村公路、捐建希望小学等,累积出资和捐助1000万元。去年,他还向印度洋海啸灾区一次捐款500万元,被中国红十字总会授予印度洋海啸救援特别贡献奖。

  几年前,北信公司经理叶某祥因无法偿还惠学新借给他的397万元,表示愿意拿出几个项目与惠源集团合作,搞联合开发。2002年8月18日,铁岭惠源集团公司作为乙方与叶某祥任法人代表的北信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其中双方并没有明确各自的投资比例,只是约定了甲乙双方同意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包括与此相关的其他项目。期限为10年。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统一指挥、统一核算,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惠学新任组长,主持全面工作,一支笔签发财经收入支出。叶某祥任副组长。利润甲乙方各分50%,风险共担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双方合作开发了两个项目,此外惠源集团又先后与北信公司联合开发三个项目,均由惠源集团公司进行了投资,资金总计5866万元,而辽宁北信公司一直未注入资金。

  2004年3月1日,叶某祥以900万元将北信公司的97%股权连同与惠源集团合作开发的5个项目,一并转让给一家公司。北信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叶某祥换成别人。3月26日,惠学新向双方合作的位于沈阳繁华地段的盛京大厦又投入资金240万元。

  随后,双方由于北信公司是否应该投资问题发生矛盾,6月15日,北信公司以“非法停车”的名义把正在盛京大厦工地准备施工的铁岭惠源集团的人员及设备“清”出了现场。

  2005年5月25日,铁岭惠源集团有限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信公司继续履行联合开发协议,给付民主广场项目利润2亿元。

  由于主要当事人叶某祥不见踪影,给此事的解决带来极大困扰。2004年9月14日,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七支队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叶某祥进行网上追逃。为早日给企业讨还公道,惠源集团决定出资20万元,协助警方缉拿网上逃犯叶某祥。

  对于惠源集团提起的民事诉讼,辽宁北信公司在答辩书中作出了回应。北信公司指出,己方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他们认为按照协议的约定,己方是以项目开发权作为出资的,是无需现金出资的,同时是应该享受50%利益的。同时惠源集团就是应该按照协议,承担动迁费、动迁房租费和土地出让金等所有前期费用的。因此惠源集团提出的要求己方承担出资义务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法律专家如何评说三个法律问题

  尽管目前叶某祥仍在公安机关的抓捕之中,但此案三个法律问题却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首先是叶某祥虚假出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曾经详细论证了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某久教授等人明确指出,根据《公司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是由其法人代表叶某祥实施并完成的,叶某祥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一个虚假出资的公司能否进行转让。江平教授等专家经过论证认为,叶某祥转让公司的股份并套取巨额转让价款的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该公司是一家虚假出资注册的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不持有真实合法的股份,转让股份缺乏合法有效的前提。[page]

  第三,一个并没有约定双方出资义务而只规定了利益分配的协议应该如何履行。对此,江平教授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博士生导师赵某林等几名法学家指出,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惠源集团和北信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这主要表现在:协议约定双方各分50%的利润,风险共担,但合同仅约定由惠源集团承担出资义务,北信公司不负出资义务,实际上是将项目投资义务转由惠源集团承担,经营的风险实际上全部转嫁到惠源集团。这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的基本法律原则。为此,惠源集团有权要求北信公司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江平等几名专家还认为,由于北信公司对惠源集团隐瞒了虚假出资2000万元的事实,制造拥有开发能力的假象,实施了欺诈。所以,被欺诈方惠源集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通过撤销合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实施撤销权,也可继续履行合同,但同时可要求北信公司承担相应的投资义务。

  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忠新律师也就北信公司应该如何出资的问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协议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投资额比例。也就是说,既然双方约定了利润分配为各分50%,那么投资比例自然就是各出50%。

  如何面对虚假出资公司转让引出的这一纷争?人们有理由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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