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商量,打算共同开个练歌房,由甲全额投资,乙和丙无需投资而负责经营,可占干股。三者的股权为:甲占70%,乙占20%,丙占10%。口头商定后,乙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律师咨询,应当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案情分析】干股,是由企业董事会作出决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技术人员一定股份分红权,即干股的获得者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的一种薪酬方式。现实生活中干股的形式有多种:权利干股、管理干股、技术干股、信息干股、员工干股、亲友干股等。在实务操作中,“干股”通常被称有限责任公司用作股权激励。干股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原则上应当有效。但是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权力股。权力股涉及行贿、受贿的问题,如果该“干股”违反了党纪党规同时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罚处罚。二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允许法人或是自然人以劳务、商誉、自然人姓名、信用等作为出资,若是以以上这些作为出资,从股权角度看不受法律保护。三是信息干股。比如张三和政府领导关系好,甲公司委托张三去拿地,之后给予张三一定的干股,这里的关键在于张三拿地时是否采取了违法的手段,如果仅仅是提供信息,协调关系的话,则应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乙方和丙方如何操作更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保护干股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乙方和丙方不存在任何不能公开的问题,因此建议采取登记为股东的方式处理。若不公开身份,即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其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登记为股东,实际上是将干股转化为正式股权。对于甲方来说,在登记时起便将相应的股权送给了乙方和丙方。如果甲方不同意,则应当在签订协议时将相关内容具体写上,应当把握公司的运营尤其是财务,应当由股东会或是董事会对乙方和丙方的干股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