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后者仅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最后阶段;公司设立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后者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设立人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司设立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中的多方法律行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本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会议,对设立公司形成决议,现将会议情况和决议情况记录如下: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会议性质:临时
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并由其以书面方式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到会情况:
参加会议股东: ;弃权股东: 无
会议主持人: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主持。
会议决议情况:到会股东中,表决赞成股东所持股份为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表决反对的股东所持股份 0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股东所持股份 0 万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决定拟设公司的名称:
(二)决定拟设公司的住所:
(三)决定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
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 、 出资 万元
(五)决定拟设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设董事会,选举 为董事。
2、公司设监事会,选举 为监事。其中 为职工代表。
(六)通过公司章程。
(七)全权委托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承诺:到会股东无需另行签署书面声明,即保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参加会议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由此可见,公司经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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